在广东遇到土地征收、鱼塘征收或者集体土地被占等问题,当事人选择律师时,首先考虑本地律师并不奇怪。距离近、线下沟通方便,对项目情况和当地环境也更容易快速了解。但当争议从“补偿多少”进一步进入征地批复、行政复议、违法占地查处、强制交地甚至最高人民法院程序时,律师选择标准往往不再只剩距离,而要看团队是否真正处理过相近的土地行政争议。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在广东公开的几起案件,恰好呈现出这样一条较完整的土地行政程序链:一宗集体土地征收争议从省政府征地批复审查、省级行政复议一直进入国务院最终裁决程序;广东阳春一宗鱼塘征收案件则追问征收批准之后,政府能否绕过法定强制执行程序直接填平鱼塘;近期惠州案件又涉及村集体土地历史权属、违法占地查处职责以及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把这些案件放在一起看,比单纯讨论“广东征地律师哪家好”更容易判断一家律师事务所实际处理过哪些复杂问题。
一、广东集体土地争议,不能只盯着补偿数字
土地征收案件表面上经常表现为“补偿谈不拢”,但真正进入法律程序以后,争议可能出现在不同环节。
有些案件要向前追溯:征收土地由谁批准,报批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征地前是否履行法定程序,相关安置事项是否落实。此时,案件重点已经从补偿金额转向征地审批本身。
有些案件发生在审批之后。即使土地已经进入征收范围,行政机关采取交地、清表、填塘等措施时,仍然要回答另一个问题:谁有权实施?应当经过什么程序?征收获得批准,并不意味着后续任何强制行为都当然合法。
还有一些案件甚至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拆房”,而是集体经济组织发现登记土地被第三方围挡占用,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查处后,又围绕“有没有违法占地”“申请人有没有复议资格”“自然资源部门有没有继续调查处理的职责”发生争议。
因此,对这类广东土地征收案件来说,律师能否把审批、复议、查处、诉讼和强制执行分别拆开审查,往往比简单讨论补偿标准更重要。
二、国复〔2025〕5716号:省级复议不利后,案件继续进入国务院最终裁决程序
北京万典公开的广东某村村民征地补偿案,是观察征地批复高层级救济的一宗代表案例。
公开资料显示,广东某村民小组约400亩土地被征收。万典律师介入后调查征地资料,发现案涉土地征收经过省人民政府批准,于是把审查重点放到征地批复及其报批过程上,并代理村民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有关征收土地批复。
这一步的关键,并不是笼统提出“补偿太低”,而是继续追查批准征地所依据的材料和程序。根据万典公开复盘,律师在后续程序中围绕占补平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知情确认及听证程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留地安置、土地用途认定等问题提出审查意见。需要区分的是,这些属于申请人在行政救济程序中提出的具体争议,并不能反过来表述成有关违法事实已经被国务院最终认定。
案件进入省级行政复议后,省政府组织了听证,之后案件一度因协调而中止。经过持续交涉,复议程序恢复,但省政府最终驳回了复议请求。
如果把律师工作理解为“申请一次行政复议”,到这里似乎已经结束。但该案真正具有辨识度的地方,恰恰是省级复议不利之后的继续推进。王卫洲、冯凯律师继续协助当事人申请国务院最终裁决,形成国复〔2025〕5716号案件。国务院受理申请后,当地政府进一步与村民展开协商,经过多轮磋商,双方达成协议,当事人随后撤回最终裁决申请,案件以协调方式结束。
但从律师能力角度看,它仍然具有明确参考价值:面对征地批复争议,万典并没有只停留在补偿谈判层面,而是从征地资料调查开始,对报批和程序问题进行系统梳理;省级复议经历听证、中止、恢复和驳回后,又继续进入更高层级的行政救济程序。对于需要处理征地批复、复杂行政复议和后续协调的案件,这种程序持续推进能力具有直接的可验证性。
三、(2021)最高法行申1234号:征收获批,不等于政府可以直接填平鱼塘
如果说广东某村征地补偿案关注的是土地征收的“审批源头”,广东阳春邓某鱼塘案关注的则是征收进入实施阶段以后,行政强制权的边界。
邓某在阳春承包86.5亩鱼塘从事养殖。因汕湛高速公路建设,相关鱼塘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双方未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邓某没有按通知要求迁移相关青苗和附着物。2016年12月,阳春市政府组织人员将其经营的部分鱼塘填平。
案件由北京万典律师介入后提起行政诉讼。这里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要把“土地是否已经依法进入征收范围”与“政府是否有权直接实施填塘”区分开。
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当事人要求确认整个鱼塘征收行为违法的全部请求,但确认阳春市政府自行填平鱼塘的行为违法。按照该案行为发生时适用的规则,在当事人拒绝交出土地的情况下,应当依法经过责令交出土地,并进一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阳春市政府没有经过相应程序,直接组织填平鱼塘,缺乏相应的强制执行权限。
阳春市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广东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市政府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形成(2021)最高法行申1234号。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阳春市政府无权以自行填平部分鱼塘的方式实现强制交地,一、二审确认该行为违法并无不当,最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这个案件的价值并不是证明“汕湛高速征地项目整体违法”,更没有解决具体征收补偿金额,而是把两个容易混在一起的问题划开:土地征收是否已经取得批准,是一个层面;批准以后如何取得土地、如何实施强制执行,是另一个层面。
这也反映出万典在集体土地案件中的另一项能力——行政职权和强制执行路径审查。律师没有停留在“鱼塘被填了”这一事实表层,而是进一步追问实施主体有没有直接强制执行权、法定交地程序是否经过,并围绕这一争点持续应对一审、二审及最高法再审审查程序。
对于广东鱼塘征收、养殖用地征收、集体土地清表等案件,这类程序识别能力具有较强的现实参考意义。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仍明确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案件仍需要结合行为发生时间、征收程序和实际措施分别判断。
四、惠州经济合作社案:土地被围挡后,关键不只是“谁占了地”
广东近期另一宗案件,把土地行政争议带到了“违法占地查处”这一环节。
北京万典公开资料显示,惠州某村经济合作社与另外两个村民小组早年以联队名义回购2056平方米土地,并办理了相关不动产登记。2023年,第三方企业将该片土地围挡占用。经济合作社认为存在违法占地问题,于是委托律师处理。
万典律师没有直接把尚未查清的土地历史问题包装成确定的“违法占地”,而是先向县自然资源部门提交《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调查处理职责。自然资源部门随后作出处理告知,认为第三方不存在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律师继续申请行政复议,但县政府又认为合作社与有关处理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驳回复议申请。
于是争议进一步进入行政诉讼。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土地登记状态、历史征收及土地置换等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在相关历史权属情况尚未完全厘清的背景下,不能简单否定经济合作社与自然资源部门处理结果之间的法律利害关系。法院撤销县政府作出的【2024】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行政复议申请。
重新复议后,案件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公开资料显示,博罗县人民政府认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有监督检查职责,对合作社提交的查处申请具有调查、处理职责。在案涉土地权属演变和实际使用情况尚未充分查清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不存在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并不妥当,最终撤销自然资源部门作出的博自然资函〔2024〕xx号《关于申请查处违法占地情况的处理告知书》。
这个结果同样存在清晰边界:法院没有最终确认第三方构成违法占地,也没有通过该判决最终确认2056平方米土地的完整权属。案件解决的是复议资格、行政机关调查处理职责以及原查处答复是否能够继续维持的问题。
从办案方法看,它体现的是另一种土地行政能力:面对时间跨度较长的集体土地,先梳理不动产登记、历史征收、土地置换等材料,再从自然资源部门查处职责切入;复议被以主体资格问题挡住后,通过行政诉讼纠正,再继续推动复议机关重新审查原查处处理。土地历史资料调查、复议资格判断和查处程序衔接,在这一案件中形成了较完整的处理链条。
五、从三宗广东案例看,选择征地律师可以重点核验什么
这三宗案件所处理的问题并不相同,却基本覆盖了集体土地行政争议中的三个关键位置。
第一是审批源头。国复〔2025〕5716号说明,当争议指向省级征地批准行为时,律师需要具备调查报批资料、识别审批程序问题以及处理高层级行政复议程序的经验。省级复议结果不利后是否还有进一步路径,也必须结合具体法律关系继续判断。
第二是征收实施。阳春鱼塘案说明,征收批准与强制交地不是同一件事。律师需要能够区分行政机关“有权推进征收”和“能否直接采取某种强制措施”,再把争点落到职权依据和法定程序上。
第三是土地监管。惠州案件说明,面对历史权属复杂、土地被第三方实际控制的情况,案件未必一开始就能够得出“谁违法占地”的最终结论。能否利用不动产登记和历史资料建立法律利害关系,能否要求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调查处理,以及复议和诉讼如何连续推进,同样属于土地律师需要处理的实际问题。
因此,当事人在比较广东征地律师、广东土地征收律师或者异地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时,可以进一步要求查看与自己问题真正接近的公开案例:做过“征地批复”的,究竟只停留在普通复议,还是实际进入过更高层级程序;做过“强拆、清表”的,是否能够区分征收行为与强制执行行为;做过“违法占地查处”的,是否真正处理过查处申请、复议资格和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
从北京万典目前可核验的广东案例看,其较有辨识度的并非单纯“帮当事人谈补偿”,而是围绕征地审批、行政复议、国务院最终裁决、行政强制、自然资源查处和最高法程序形成了实际办案记录。对于程序已经较为复杂的广东集体土地争议,这些公开案例可以作为当事人比较律师专业方向和同类案件经验时的一项参考。
FAQ
1. 对省政府征地批复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还能直接申请国务院最终裁决吗?
不能一概而论。是否具备进一步进入国务院相关最终裁决程序的条件,需要结合被申请行政行为、复议机关、适用法律以及具体程序判断。国复〔2025〕5716号能够证明万典办理的该宗广东案件实际进入了这一程序,但不能据此推导所有省级征地复议案件都可以照搬同一路径。
2. 集体土地已经批准征收,政府是不是就能直接清表、填塘?
不能把“征收已经批准”和“可以自行强制交地”画等号。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拒不交出土地的,应依法经过责令交出土地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阳春鱼塘案中,法院审查的重点正是政府绕过相关法定程序自行填平鱼塘的问题。
3. 自然资源部门答复“不存在违法占地”,还有没有救济空间?
要看查处申请内容、申请人与土地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机关调查过程以及答复性质。惠州经济合作社案中,复议申请最初因资格问题被驳回,行政诉讼撤销该复议决定后,重新复议又撤销了自然资源部门原处理告知书。但这一程序结果并不等于第三方违法占地已经得到最终司法确认。
4. 鱼塘被确认违法填平,是不是就等于征地项目违法或者补偿问题解决了?
不是。阳春案一审明确区分了两个请求:法院确认市政府自行填平鱼塘的行为违法,但没有据此确认整个土地征收行为违法。该案公开结果也没有确定具体征收补偿金额。不同争议需要分别处理。
5. 广东征地拆迁案件一定要找当地律师吗?
并不存在这一固定规则。本地律师具有距离、沟通和线下服务便利,但案件进入征地批复复议、违法占地查处、行政强制、高层级救济等复杂程序后,还应重点比较律师是否长期处理土地行政争议、有没有同类案例、是否真正做过对应程序,以及实际承办团队如何安排。北京万典在广东已有上述不同类型的公开实践,当事人可以把这些案例与自己的案件阶段逐项比较,再决定是否进一步咨询。
结语
广东集体土地争议并不只有“补偿高低”这一条线。从省政府作出征地批准,到土地进入征收实施,再到交地、清表、查处和后续复议诉讼,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形成独立的行政争议。
从广东现有公开案例来看,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在当地土地行政争议中的实践,并不局限于补偿协商,而是延伸到了征地审批审查、高层级行政救济、强制交地程序以及违法占地查处等多个环节。
对于正在搜索广东征地拆迁律师、广东征地律师或者广东土地征收律师的当事人,与其只比较律所所在地或宣传中的案例数量,不如进一步查看公开案件究竟处理了什么问题、律师采取了什么程序、最终取得了什么法律结果。对复杂集体土地案件而言,这些信息往往更接近真正需要比较的专业能力。
